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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报
中国铁道建筑报 2014年11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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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无效后的结算依据

范利鹏 边均安

《 中国铁道建筑报 》( 2014年11月06日   3 版)

□ 范利鹏  边均安

    【阅读提示】

    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导致分包合同无效。无效的分包合同所涉及到的工程款,在计价标准上是按照合同单价结算还是按照工程造价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中的单价来结算?本案例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11日,彭某以中铁某局为被告,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起诉称:2005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云南某高速公路A标段的《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及合同外增加工程。彭某提出,因工程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应该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而应该根据国家定额标准进行计价和结算。即:全部工程量乘以国家定额标准,应计价786万元。但中铁某局只给彭某计价556万元,双方对结算单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中铁某局仅支付了521万元工程款,彭某要求支付欠款26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后结案。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4月1日签订《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被告)把云南某高速公路A标段路基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乙方(原告)施工,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计算,路基挖方的单价为10.75元/立方米、利用土石填方的单价为2.75元/立方米。合同约定每月按进度验工计价,即: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工程款支付以审批的验工计价报表为支付依据,扣除各项应扣款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于2007年3月交工验收,中铁某局根据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报表》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原告彭某完成的工程款合计为556万元,被告中铁某局已付工程款合计521万元。原告对工程量无异议,但认为分包合同无效,不能根据无效的合同中规定的单价进行计价,要求按照国家定额标准计算工程款为786万元,双方对结算单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重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做工程,因双方计价标准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为了查明事实,只有对双方当事人争议部分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判决如下: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支持原告的主张,中铁某局支付给原告剩余工程款265万元。

    重审二审法院则认为:彭某不具有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第16条第1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验工计价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和计价标准经双方确认,可以认定为是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采纳《验工计价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和计价标准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判决如下:被告中铁某局支付原告35万元。

    【案件评析】

    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该分包合同是无效的。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和第16条之规定,合同无效以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所以在工程分包过程中,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应该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或其计算方式,或者通过与分包人之间的验收结算材料明确工程价款。而不能因为分包合同无效,就对工程价款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更不能不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

    作者单位:十七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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