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灿
国企改革深化提升的过程,也是公司治理制度持续完善的过程。今年以来,中国铁建在不断健全集团本级法人治理基础上,持续加强子企业董事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随着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不断推进,一些新情况、新挑战也逐步显现。依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结合中国铁建实际,子企业监事会撤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将承接原有监事会职权。由此衍生出两个问题:其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设机构,在其履行监督职责时,如何规避陷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逻辑悖论;其二,子企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原则上由外部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结构能否匹配。
此外,随着集团放权、授权力度的加大,子企业董事会六项职权需落实落地。子企业董事会能否接得住、落得下,“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也给子企业董事会建设带来新挑战。
作为子企业董事会下设机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一步如何行使监督权?笔者认为各子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明确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保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承接好监事会职能发挥董事会监督作用,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济活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内外部审计机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除此之外,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外部董事的独立视角和专业知识对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尤为重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能后,对财务、金融、法律等专业背景的外部董事有更大需求。目前,子企业外部董事中具有以上专业背景的人员相对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门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故而,在为子企业配备外部董事时,要坚持需求导向,因势而动,加大相关专业人员的选聘力度,选强配齐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成员,努力建设科学、理性、高效的董事会,实现董事会与其他治理主体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治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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