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工点工长收到一张质量缺陷整改单后,没有多看,便装进口袋,认为赶进度才是第一要务,并未立刻进行缺陷整改。然而,当他再次报检报料时,却发现自己被纳入项目管理的“黑名单”,工点随即陷入停工状态。要知道在一定时段内,如果完不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点将走马换将。被卡住“七寸”的工长当即返回工地逐项整改。
不难发现,对于违反工程质量要求的处罚,仅仅依靠违反者的觉悟往往难以达到效果,还必须综合施策,其中,运用“黑名单”制度,采取联合惩戒方式,切中违反者的“痛点”和“软肋”,是起到震慑作用、达到威慑效果的有效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分散、流动性强,一些质量违规劳务队通常会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以“新面孔”重新加入建设队伍。如此这般,不仅会危害工程质量,更将挫伤其他劳务队或个人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劣币淘汰良币”,危害企业整体的工程质量水平。用好“黑名单”查漏补缺,就必须最大限度扩展“黑名单”制度的覆盖面,构建起全系统适用的质量管理“黑名单”的“大数据”,以最大覆盖面、最强执行力推行“黑名单”制度,进场必审核、审核必严格,通过制度的刚性,约束规范质量违规者的行为,使其无处遁形,倒逼其精益施工,养成追求高质量的行为自觉。
也许,有人会说:“墩身有裂缝,并不代表桥面系施工干不好。被纳入‘黑名单’,啥也不让干,失之偏颇。”是的,墩身和桥面系是两个不同的分部工程,但是透过局部施工可以清晰反映出其对整体工程质量所持态度,以局部否定局部,为的是保全整体工程质量。也就是说,十分有必要让“黑名单”与其他紧要事项串联起来,一旦有违反工程质量的行为,立刻附加实施限制投标、否决任职资格、中止施工等联合惩治措施,才能约束违规者行为,防止违规行为持续蔓延。

上一版



语音读报
放大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