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晓文
据11月27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发生后,于11月25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时指出,“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与建设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突击生产、施工组织不到位、管理混乱等有关。
“压缩工期”成为造成“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的原因之一,可谓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做任何事情,都不能主观臆断、率性而为,而应遵循其规则和内在的规律,工程建设事关百年大计,更是如此。但为什么还是会出现“压缩工期”这一存在极大风险乃至危害的现象呢?有人认为这是建设和施工单位利益“珠联璧合”的结果。但如较真细究就会发现,这其中不仅有甲方乙方的区别,还有“长官意志”和标准、执行、监督等管理的问题。单就甲方乙方的关系来说,工期的牛鼻子是牵在甲方手中的,许多时候,压缩工期是甲方发出的合同要约。如此境况下,乙方只能陪绑,被“压缩工期”。
当然,作为施工单位,也有力争提前竣工的利益冲动。施工单位一般会算好两笔账,一是提前竣工能节约多少成本,一是为了提前竣工而加大投入的成本。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施工单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工期被压缩,就不得不加大人力和设备的投入,施工作业三班倒,现场管理人员连轴转,没有双休日、少有短长假,人困马乏,而人工等成本在一些时候却只能按实际工期核算。往往在这时候,为使加大投入的成本降到最低,反过来就会孕育施工单位“赶工期”的冲动。如此,“压缩工期”与“赶工期”叠加,安全质量风险就被人为地螺旋式抬升。
作为一种违反科学、违背规律的不正常现象,率性“压缩工期”的真正源头,在于一些建设单位政绩观、利益观的偏离,加之其处在甲方、发包的地位,因而其随意性更是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标本兼治的办法,就是既要坚决禁止建设单位不按规律率性“压缩工期”,又要坚决杜绝施工单位盲目“赶工期”,还要在核定工期、工程定额计价或清单计价、现场管理、监理、工程验收等方面确立一套与时俱进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如此才能大幅有效提升工程的安全质量系数,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从这个意义上说,率性“压缩工期”该喊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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