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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报
中国铁道建筑报 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
往期回顾

阴阳合同黑白难分纠纷付出惨痛代价

徐大闩

《 中国铁道建筑报 》( 2014年11月04日   3 版)

□徐大闩

    【阅读提示】

    当前,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专业分工日益细化,施工企业利用社会资源对企业内部资源进行补充是必然的选择,即对工程进行分包。在工程分包中,阴阳合同可以说是公开的秘密。部分项目为了便于管理,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个体老板。为了应对审计或税务策划等,又将合同拆分成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毋庸置疑,阴阳合同风险难以控制,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最终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控制工程分包风险,提升项目分包管控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某局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将某标段连续梁任务交由蔡某施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规定除主材以外的所有人工、材料、机械、税金等费用均由蔡某承担。2011年5月2日,蔡某与某租赁处签订脚手架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一份。2011年5月8日,蔡某又与某租赁处签订模板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一份。两份租赁合同上均加盖有项目部的印章。2011年5月12日,蔡某给项目部出具了承诺书,承诺项目部仅是代蔡某签订合同和代为支付款项,该《合同》规定的条款及引发的一切经济后果均由蔡某承担,与项目部无关。2012年7月2日,蔡某在与某租赁处的费用决算清单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尚欠某租赁处134万元未付,并承诺于2012年7月31日前付款,否则按年利率15%计算赔偿金。但蔡某欠某租赁处租赁费等款项一直未支付。2012年11月份,某租赁处将项目部所属的该局告上法院,要求该局支付租赁费、丢失材料赔偿费、损坏材料赔偿费及违约金,合计147万元。

    蔡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本案审理中,某租赁处认为蔡某的单方承诺书是内部文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局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印鉴交给蔡某,让其以代理人的身份实施的民事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由于租赁合同上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原审法院对两份租赁合同予以确认,蔡某作为涉案租赁合同的具体经办人,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该局支付某租赁处租赁费等共计147万元。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项目部签订了阴阳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为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其一,合同中蔡某作为个体老板既没有签约资格(非项目部授权人),也没有承包资质,却以项目部经办人身份签约。纠纷发生后,项目部找蔡某来承担该项费用,蔡某早已不知去向。其二,项目部印章的使用不符合《印章管理规定》,也违反了《工程分包授权管理规定》,即“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以外人员,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一律需要办理分包授权”。其三,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某局法人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合同中真实的权利义务难以公正分明。

    总之,阴阳合同的签订应慎之又慎,项目部应高度警惕,所属单位更应高度重视。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讼也无回天之力,将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要未雨绸缪,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阴阳合同的危害性,加大各级合同评审力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减少或杜绝阴阳合同的签订。

    作者单位:港航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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