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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特别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便提到重要日程上来。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工作,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结束了由政协全体会议授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过渡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的颁布施行,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格局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斗争中确立的。中国的民主党派,少数成立于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多数成立于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国共谈判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时,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一起,反对国民党的内战、独裁政策,为和平民主而奔走呼号。1948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节口号后,民主党派热烈响应,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联合政府的主张,公开表示愿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为建立新中国而奋斗。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进一步加强了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1954年12月,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及其组织原则、组织形式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根据中国阶级状况发生的变化,中国共产党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改革开放后,该方针又充实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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