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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共同纲领》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调剂国营经济、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等,“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共同纲领》还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新中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保障“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共同纲领》展示了新中国的宏伟建设蓝图,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前,它具有临时宪法作用,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大宪章。
开国大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国都定于北平,并改名北京;采用公元纪年;在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国旗为红地五星旗。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0月1日下午,开国大典在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毛泽东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并按动电钮,升起第一面五星红旗。随后,进行了阅兵式和群众游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结束了几千年剥削阶级的统治,中国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中华民族将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历史开始了新的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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