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第一部章程
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成立后依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列宁的建党原则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包括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和附则等6章29条。党章对党员的入党条件及审批手续、党组织的设置及形成系统、党的活动方式及领导方式、党的纪律、党的经费来源等作了具体规定。
党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在广州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30多人,代表全国420名党员。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参加会议。大会决定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国民党,采取党内合作的形式,同国民党建立联合战线,以完成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大会选举产生由9名委员和5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局,陈独秀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党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在上海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20人,代表全国994名党员。共产国际代表维经斯基参加会议。大会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和工农联盟问题,对民主革命的任务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大会选举产生由9名委员和5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随后召开的四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中央局,陈独秀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