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文章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文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版权声明
中国铁道建筑报
中国铁道建筑报 2018年12月29日 星期六
往期回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解答

《 中国铁道建筑报 》( 2018年12月29日   4 版)

    导 读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帮助每一个职工了解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充分享受本次个税改革带来的红利,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变化、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个人申报事项以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股份公司编写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解答》,供广大职工学习参考。

    一、概  览

    1.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主要对征税对象的分类、减除费用的标准、税率的级距、征管制度等进行了修改,并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1)由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务性所得统一合并为综合所得。

    (2)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3500元/月修改至6万元/年。

    (3)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基础上,适当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级距,缩小25%税率级距,30%、35%、45%三档税率级距维持不变。

    (4)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5)综合所得在年度计税的基础上,实行预扣预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制度。

    (6)强化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对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2.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计预扣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例如:某职工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适用税率由3%提高到10%,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发生较大提高。

    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由单位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次年3-6月份由职工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4.职工如何提交专项附加信息?

    答:一是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如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各省税务局网站);二是填写电子《扣除信息表》报送给单位,由单位导入扣缴端软件;三是填写纸质《扣除信息表》报送给单位,由单位录入扣缴端软件。

    优先选择第一种方式。

    5.职工个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职工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的责任主体,对提交给单位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个人签认的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信息表;留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备查;自行办理或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2.扣除标准是多少,多个子女如何扣除?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可累加扣除。

    例如有一个符合条件子女的,夫妻双方每月共扣除1000元;有两个符合条件子女的,夫妻双方每月共扣除2000元,依此类推。

    3.扣除计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子女教育包括学前教育阶段和学历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3岁以下属于抚育阶段,不属于教育阶段,不能扣除;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4.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哪些?

    答: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5.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6.在境外接受教育能否扣除?

    答:能。子女受教育地点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

    7.哪些人能享受扣除?

    答: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8.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不同教育阶段之间的寒暑假能否扣除?

    答:能。

    10.因病休学期间能否继续扣除呢?

    答:能。休学期间只要学籍保留,就可以继续扣除。

    11.父母离异,子女归母亲,实际由父亲支付抚养费,谁来扣除?

    答:父母双方协商后,按照现有政策扣除。

    12.职工需要保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三、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继续教育包括哪些?

    答:继续教育包括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2.哪些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答:具体范围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目录有变化的,按照最新的目录执行。目录中未列明的兴趣爱好培训支出不能扣除。

    3.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在受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定额扣除3600元。

    例如:某员工2019年9月读在职研究生,并于当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则该员工9月份可扣除的继续教育支出金额分别为学历(学位)教育支出400元,继续教育支出3600元。

    4.扣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从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最长扣除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5.继续教育只能由本人扣除吗?

    答:不是。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如果选择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本人不能同时扣除。

    6.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7.继续教育有无年龄限制?

    答:没有年龄限制。

    8.如果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毕业后,再读其他专业,还能再享受扣除吗?

    答:能。但是如果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当年只能享受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9.一年同时取得两个符合条件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能否享受双倍扣除?

    答:不能。一年内无论取得几个执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只能在取得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10.职工需要保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需留存资料备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用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

    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大病”有无具体范围界定?

    答:没有。政策对大病未做具体界定。

    2.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按月进行预扣预缴?

    答:不可以。只能在办理当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3.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即15000元到95000元之间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4.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职工本人扣除吗?

    答:不是。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由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5.子女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答:应区分情况,只有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6.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7.职工需要保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所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都能扣除吗?

    答:不可以。纳入专项扣除不是所有的贷款利息支出,仅限于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怎么确定首套房贷款?

    答:首套房贷款是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不以该住房是不是家庭的首套住房为判断标准。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进行咨询,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可以进行专项扣除。

    例如,XX职工2000年购置了第一套住房,当时全额付款,2008年新购第二套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经咨询银行符合首套房贷款标准,2008年新购第二套住房可享受专项扣除。

    3.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是否可以多次享受该扣除?

    答:不可以。职工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是否必须由贷款人扣除?

    答:不是。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不限于贷款人,夫妻双方可自行约定,选择其中一方扣除。

    6.扣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例如,某人首套住房贷款年限是30年,在贷款存续期间内最长只能享受20年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7.如果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能分别享受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吗?

    答:不能。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每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扣除500元,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8.首套商业公寓贷款利息能否享受扣除?

    答:不能。商业公寓不属于住房。

    9.职工需要保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哪些人可享受扣除?

    答:职工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2.主要工作城市指什么?

    答:指职工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3.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住房租金执行定额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和贷款利息能否同时扣除?

    答:不能。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夫妻双方分别租住两处房屋的,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在主要工作城市均无住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6.在北京市的四环附近工作,房子是在房山租的,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城市的范围包括全部行政区域范围。但如果纳税人工作在北京市,在河北燕郊租房,不符合扣除条件。

    7.合租住房的,住房租金如何扣除?

    答:若合租人各方都以承租人身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8.必须取得租赁发票才能扣除吗?

    答:不是。没有取得租赁发票也能享受租金扣除。

    9.职工需要保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

    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被赡养人包括哪些?

    答:被赡养人包括年满60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扣除起止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从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非独生子女的分摊方式有哪些?

    答: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是指由赡养人约定分摊金额。指定分摊是指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金额。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5.扣除标准是否与被赡养人的人数有关?

    答:无关。有多个被赡养人的,也只能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6.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扣除的赡养费需要支付给被赡养人吗?

    答:税法没有把支付赡养费作为享受扣除的条件。

    8.赡养老人采取指定分摊的有限额吗?

    答:有。赡养老人采取指定分摊的,在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内指定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9.职工需要保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八、其他问题

    1.如果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写《扣除信息表》?

    答:需要填写。将空白的《扣除信息表》签字上报。

    2.预扣预缴时是否必须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是。职工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3.有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收入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答: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4.专项附加扣除额可以结转至下一年扣除吗?

    答:不可以。专项附加扣除额当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信息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当及时向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正确计算、扣缴。

    6.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资料留存期限是多长?

    答:职工备查资料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留存五年;单位备查资料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7.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不及时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若不及时提供,将导致单位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无法减除该扣除额,可能会造成提前缴纳税款、汇算清缴需办理退税的情况。

    8.单位发现职工提供的信息有误时怎么处理?

    答:单位发现职工信息有误时,可以要求其进行修改。对于拒绝修改的,单位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新入职的职工在专项附加扣除方面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在入职当月填写并提交《扣除信息表》。

    10.不如实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职工个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会将纳税人遵守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其他部委实施联合惩戒。如果不如实申报,可能会影响本人贷款、乘坐高铁、飞机以及子女出国等。

    11.个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答:(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12.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答: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3.汇算清缴时如何办理退税?

    答:汇算清缴时需办理退税的,职工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在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具体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

    14.职工需要向单位提供哪些材料,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吗?

    答:职工应填写《扣除信息表》报送单位,《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职工和单位签字(章)后各留存一份备查。其余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由职工本人留存备查。

    15.职工的扣除信息没有变化的,每年还需要重新提供资料吗?

    答:需要。职工需要在下一年度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每年12月份对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职工未及时确认的,单位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职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