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重要战略举措,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这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再次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进一步强化党内自我监督,实现党的自我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净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在党内监督中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理念的创新。
长期以来,我们党非常重视党内监督。但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党内监督与新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例如有的规定约束力不够、执纪追责流于形式等。追根溯源,问题的成因在于管党治党不严、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缺失。
任何权力失去有效监督和制约,都将造成违纪和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目前,党内有87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如此庞大的党员队伍,管党治党实属不易。如果能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让党纪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把纪律挺在前面,就能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当前,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举措。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反腐不仅在“惩”上,更重要的是在“防”上,强化党内监督,把铁的纪律挺在前面,做好事前防范,确保权力行使到哪,党纪就跟到哪,党内监督就执行到哪。党委要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体现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筑牢抓早抓小的拦洪坝,体现组织的严要求和真爱护,营造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依纪监督、从严执纪,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贻患、放任自流。纪检干部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处理好减存量和遏增量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四种形态”前3种与第四种的关系,既要重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前3种形态用批评教育和纪律层面解决的问题,不把小拖大,把轻拖重,也要用第四种形态即移送司法机关来断后兜底。三是处理好量与质的关系。实现由盯少数向盯多数转变;由执纪在后向执纪在前转变;由问个人问题向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转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才能使“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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