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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报
中国铁道建筑报 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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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反宾为主蒙过庭审六十余次法律部:重拾主体挽回损失近五百万

邹长林 蔡崇金

《 中国铁道建筑报 》( 2014年11月15日   3 版)

□ 邹长林  蔡崇金

    阅读提示:

    某集团公司与赵某等6名包工头分包合同一案,经历了从基层院到最高院,再由最高院到基层院及重审上诉,经过4级法院,2个来回,历时7年的60余次庭审,曾被一审法院标榜为“经典”案例,包工头在原审胜诉后妄称“打官司比干工程还挣钱”。近日某集团公司收到重审终审判决,判决金额从815.28万元减少到331.53万元,减少483.75万元,包工头讹诈施工企业的黄粱梦化为泡影。

    6起案件均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但在内部法律顾问代理下,判决金额大幅度减少,该公司尝到了完善的法律顾问体系带来的甜头。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某集团公司与天津某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于当月25日开工。沛县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沛县公司”)分包部分工程,并分包给6名包工头,沛县公司与包工头未签订分包合同。

    履约中,因置业公司资金链断裂,工程多次停工,后某集团公司拒绝继续施工。2005年11月,包工头直接与置业公司协商,要求继续施工,并出具了“自愿继续施工,如置业公司不付款,不找某集团公司要钱”的承诺。2006年1月,工程彻底停工。2007年2月,经政府协调,置业公司向6名包工头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出具了“保证没有漏报、虚报、瞒报农民工工资”、“所有农民工工资已经付清”的承诺。

    2007年10月,6名包工头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集团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赔偿误工、设备物资闲置等费用,计1235.61万元。

    庭审中,某集团公司申请追加沛县公司、置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利于查清事实,但6名包工头坚决反对,法院也未支持追加申请。

    审理及判决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某集团公司外聘律师已确认沛县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使用的印章为伪造,说明该公司与本案无关;6名包工头是“实际施工人”,主材已折抵工程款,管理费应由包工头享有;包工头与某集团公司没有签订分包合同,且鉴定时外聘律师已认可按照定额鉴定,单价不应降造;另外,包工头当庭出示的《误工工资发放表》及某集团公司申请的证人证实误工情况基本属实,应支持误工工资;最后,某集团公司代理人现场清点了库存的设备物资数量,并未提出异议。原审判决某集团公司按照定额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合计815.28万元。

    某集团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及申诉均被驳回,后经过内部法律顾问努力,最高院中止案件执行,天津高院将案件发回基层院重审。

    进入重审程序后,面对这起 “经典”案例,以及原审各级审判人员的压力,法律顾问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指出 “认定承包单位设立项目部管理项目与认可包工头的实际施工人身份”相互矛盾,包工头仅为劳务承包方,仅能收取劳务款和部分辅材费用;其次,承包合同单价存在降造,结算应与降造后的中标单价相吻合,否则将造成 “低价中标、高价分包”的笑柄;再次,在政府协调下,置业公司已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包工头也出具了承诺,包工头提供的《误工工资表》名单与政府存档名单严重不符,如采信该工资表,将否定政府存档的农民工名单,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最后,根据包工头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工程停工第二天,租赁站已将大批物资设备运离现场。

    在翔实的证据和精心的辩驳面前,重审法院不得不对 “经典”案例进行改判。

    重审法院认为:某集团公司实际管理了项目,包工头不具备资质,不应享有管理费;承包合同存在降造,且没有设计变更,结算单价应降造;农民工工资全额付清,且误工索赔名单与实际不符,不支持误工主张;设备物资闲置损失只支持鉴定机构认定部分。重审判决基本全盘推翻了原审判决确定的原则,是某集团公司诉讼工作的重大胜利。

    案件评析:

    在承揽工程时应充分调研建设单位的资金实力,对资金不到位、垫资项目坚决不揽;建设中,一旦发生停工,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队伍撤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防止包工头骗取巨额误工、窝工和设备物资闲置费用;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规范、完整,防止包工头利用“实际施工人”的头衔,侵害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二十三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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