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集团 魏龙飞 刘英才
【阅读提示】
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以“背靠背”方式进行的全部转包模式普遍存在。但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全部转包属无效合同。因此,本案将对国际工程中转分包如何认定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20日,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XX集团)与XX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称XX建筑公司)签订了《XX工程分包协议》,主要内容为XX集团将XX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XX建筑公司,XX建筑公司以XX集团名义实施项目,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其收入的3%向XX集团交纳管理费。
事事难料,时间不长,项目进行不下去了。
XX建筑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工期严重滞后并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和供应商货款,使工程项目进展十分缓慢。2005年3月基本停工。
虽然XX集团与XX建筑公司多次协商。但,2005年3月30日,XX建筑公司表示不再实施该项目。XX集团被迫于2005年4月17日接手,垫付XX建筑公司所欠工人工资、工人回国机票、材料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92527.93新元(约合2962639.65元人民币)。
此后XX集团多次要求XX建筑公司偿还上述垫付费用,XX建筑公司置之不理。
XX集团于2007年1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XX建筑公司偿还XX集团垫付的各项费用3234439.65元人民币及其利息342299.3元人民币。
本仲裁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是否为分包;XX集团是否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XX建筑公司不再继续施工,XX集团是否承担责任;XX建筑公司是否违约等。
2008年5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书对XX集团要求的工人工资、返程机票、当地管理人员工资、材料款等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对于XX集团请求的利息部分,仲裁庭不予支持。仲裁庭最终裁决XX建筑公司向XX集团支付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2962639.6元人民币;XX集团退还XX建筑公司的工人保函押金及工程设备折价共计48600新元(合243000元人民币);由XX集团预交的仲裁费用51632.19元人民币,XX建筑公司承担36142.53元人民币,XX集团自行承担15489.66元人民币,XX建筑公司的反请求仲裁费用56216.02元人民币由XX建筑公司自行承担。
【案件评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分包协议”,但协议的内容则为全转包的形式,并采用了“背对背”的方式。
“背对背”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承包人将承包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三人,发包人与第三人之间互不知道对方的存在。如果完全套用国内法律和工程管理规定,将很可能因违背国内《建筑法》中非法转包的规定而被判定合同无效,导致的结果对XX集团将十分不利。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XX集团从国际工程的模式出发,结合本案证据,充分说明了本协议内容符合国际惯例及当地法律,合同性质也应以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事实进行认定,使仲裁庭充分理解了协议性质并作出最终裁决。
但本案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运用 “背对背”的全转包合作模式,将使发包方对于该工程项目的整体控制大大削弱,一旦合作方在实施该项目中不予配合,将使得发包方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因此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这种合作模式的选择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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